暗里着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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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天堂镇元头岗村民委员会泗塘村不服新兴县人民政府水事行政处理案
新兴县天堂镇元头岗村民委员会泗塘村
不服新兴县人民政府水事行政处理案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云中法行初字第2号
原告 新兴县天堂镇元头岗村民委员会泗塘村(以下简称“泗塘村”)。
法定代表人 江番,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 江北旺,男,农民,住新兴县天堂镇元头岗村民委员会泗塘村。
委托代理人 江明,男,农民,住新兴县天堂镇元头岗村民委员会泗塘村。
被告 新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招炳德,县长。
委托代理人 梁福钊,男,新兴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 林烈喜,男,新兴县水利局副局长。
第三人 新兴县天堂镇元头岗村民委员会山口村(以下简称“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 黄河仔,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 邓先友,男,农民,住新兴县天堂镇元头岗村民委员会山口村。
委托代理人 冯平,男,农民,住新兴县天堂镇元头岗村民委员会山口村。
原告新兴县天堂镇元头岗村民委员会泗塘村不服被告新兴县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新府决(1999)1号《关于泗塘村与山口村水事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泗塘村法定代表人江番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北旺、江明,被告新兴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梁福钊、林烈喜,第三人山口村法定代表人黄河仔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平、邓先友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新兴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泗塘村与山口村水事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泗塘村与山口村相邻,同属一个村委会管辖。两村水资源较为缺乏,生活用水困难,泗塘村历来依靠村边的井水饮用,山口村靠大仲坑山泉水饮用。大仲坑位于山口村背面的山口山,山口村在大仲坑的中段引水饮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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