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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董存瑞名誉权案即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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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存瑞名誉权案即将开庭

  核心提示:不久前《大众电影》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央视的一档节目以及导演郭维,都对董存瑞炸碉堡的事迹公开表示怀疑。董存瑞的妹妹董存梅对此非常气愤,将《大众电影》杂志、中央电视台和郭维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公开致歉并索赔10万元。此案将于5月25日开庭审理。

《大众电影》2006年第8期发表了一篇题为《〈董存瑞〉:“真实”创造的经典》的访问记,质疑董存瑞事迹,董存瑞生前所在部队要求其道歉。谢正义制图

中国青年报5月18日报道 不久前,战斗英雄董存瑞妹妹董存梅的名字频繁出现在媒体上,因为《大众电影》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央视的一档节目以及导演郭维,都对董存瑞炸碉堡的事迹公开表示怀疑,董存梅便一纸诉状将《大众电影》杂志、中央电视台和郭维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公开致歉并索赔10万元。

据悉,5月25日,本案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董存梅说,哥哥的事迹是有历史证人的,对她和家人的影响很大,她要在有生之年说个清楚。“我就是一个普通的人,我所享受过的‘特殊待遇’就是上学时每个月7元的教育补助,并没有因为哥哥是英雄就有什么与众不同了,我也不想借哥哥的名声得到什么”。

和董存梅一起作为原告方的还有弟弟董存金,而河北隆化董存瑞烈士陵园、董存瑞生前所在部队和董存瑞的战友肖泽泉、宋兆田和程抟九将作为第三人出庭。

学了半个世纪的英雄,能随便推翻吗

2006年年中,有人告诉董存梅,《大众电影》杂志近期登了一篇有关她哥哥的文章,让她买来看看。这一看不要紧,文章的内容让她气得好几天吃不下饭。

《大众电影》杂志2006年第八期刊登了一篇署名为沙丹的文章——《〈董存瑞〉:“真实”创造的经典》,该文章对电影《董存瑞》的导演郭维进行了采访。该文写道:“在真实中,董存瑞死后并没有立即被评为烈士,仅仅是通知家人他牺牲了。更重要的是,没有谁亲眼看见他托起炸药包的情景,这完全是事后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出来的。当时董存瑞没有带架子,桥肚上也不能放炸药包。战斗结束后,从地下挖出了董存瑞媳妇为他做的袜底来,于是军事专家就认为董存瑞极有可能是举着炸药包炸桥的。”

“简直是胡说”,董存梅说,哥哥没结过婚,哪来的“媳妇给绣的袜底”一说。另外,尽管哥哥牺牲时自己年纪还小,但清楚地记得,解放后当地政府就找到家里通报说,董存瑞牺牲后很快就被评为烈士。

对董存瑞事迹的质疑还出现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专题片《电影传奇——董存瑞》中。在该片中,导演郭维这样说,“我是怎么了解的呢?郅振标(顺义)是真正跟着董存瑞冲上去了。但是董存瑞冲到碉堡前头后找不着他了,以后怎么知道、确定他是托着炸药包炸的呢?就来了一些军事专家,因为谁炸的不知道,这是一个英雄啊!怎么着呢?那就是托。托可能吗?最后有人建议挖底下,挖这个桥底下。结果最后挖到一定深度的时候,挖出一个袜底来,就是董存瑞媳妇给董存瑞缝的。班里的同志都知道,这是董存瑞的袜底,这么确定这是董存瑞”。据董存梅了解,这个片子曾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过3次,有一次播出的时候,她还通知了哥哥当年的战友们一起看,大家自然是义愤填膺。

董存梅说,她和哥哥的战友都想不到,董存瑞的事迹是写进课本里的,一代代人学了半个世纪,这样一个英雄怎么能凭他们这么不负责任的一句话就不是英雄了呢?

“难道当年与我哥哥并肩作战,讲我哥哥英雄事迹讲了一辈子的郅顺义是在撒谎吗?”董存梅说,哥哥的战友郅顺义已经去世,如果她再不站出来替英雄讨个说法,谁还能维护英雄的名誉?

对董存瑞英雄名誉被质疑不满的,还有董存瑞当年的战友、生前部队,和他牺牲后一些以“存瑞”命名的单位。

记者试图联系一些董存瑞当年的战友,他们大多年事已高,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接受采访,但几位老人的代理人、沈阳军区政治部文化工作站《前进影视》报特约记者刘国斌大校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曾专访过时任董存瑞所在团政委肖泽泉、时任董存瑞所在团二营教导员宋兆田、时任师干事并在董存瑞连蹲点的程抟九等见证者,并且走访了董存瑞生前所在部队。

刘国斌说,消息传到这些老人所在的干休所,大家都非常愤慨,大家都是亲眼看到董存瑞炸碉堡的,郭维没有亲历,怎么能说是凭军事专家推测出来的呢?

据悉,董存瑞生前所在部队每年都要举行主题活动,读董存瑞的相关书籍,看电影《董存瑞》,参观董存瑞纪念馆。就是在董存瑞班还留有董存瑞的床铺,每天都有战士负责整理。“董存瑞是官兵们的榜样、精神支柱,可以说战士们把董存瑞的名字刻在了心里。”刘国斌说。

董存瑞生前所在部队的政治部主任徐学泉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英雄董存瑞是我们建设部队的精神财富,是苦练精兵和英勇杀敌的核心动力,英雄的名誉不容许任何人玷污。”

在董存瑞牺牲地隆化,人们也纷纷表示了不满。从事董存瑞研究、宣传工作40余年、董存瑞烈士陵园管理处原主任吕小山表示:“我们隆化的这些单位及隆化人不允许这种侮辱英雄的事情出现,英雄的名誉不应遭玷污,必须保护共和国的英雄。”

目前,《大众电影》杂志、中央电视台相关节目组及郭维一直对此事保持沉默。记者试图联系《大众电影》杂志和《电影传奇》栏目负责人,他们都以不知情或目前不便接触媒体等理由谢绝采访。

打官司是为了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历史事实

吕小山说,应该承认,戏剧、文学、电影等为了艺术效果可以有虚构的成分,比如,董存瑞举起炸药包时喊了什么。但是不能对中心事实进行否定,这是英雄之所以成为英雄的核心事实,否定就等于损害了英雄的名誉。

“我们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确认历史,还原事实,假如5年、10年后董存瑞的近亲属、见证人都陆续不在世了,就更无法为英雄正名了。”刘国斌说。

董存梅也表示:“法律是公正的,我希望法院能主持公道。我们手中有充足的证据,包括书面材料、录音录影,我们还有五六位见证人在,我们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

对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董存梅解释:“要不要赔偿我们这些人商量了很久,最后才决定要,我们必须要让侵权人受到惩罚,不能轻轻松松了事。其中两万元作为律师费;3万元作为由于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好多证人家都不在北京,来来回回跑要花不少钱的;5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能胜诉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我会把钱捐给董存瑞烈士陵园,让他们能维护好我哥哥的墓地,也能让他们更好地开展英雄教育。”

据悉,曾经掩护董存瑞炸碉堡的战斗英雄郅顺义(已故)的儿子郅海川也要起诉中央电视台及郭维,因为他认为电视专题片《电影传奇——董存瑞》也损害了其父亲的名誉,该片中当画面再次出现郅顺义老英雄讲述董存瑞“左手托起炸药包,右手拉开导火索”的英雄壮举时,镜头被掐断,画外音说:“不不不,老人的记忆一定出现了误差,无数次从爆炸中惊醒,无数次在梦里试图找回战友,无数次回到那一刻,这一切混在一起,已经使最后一个场面犹如梦幻”。

英雄名誉事件引发网络纷争

董存梅替哥哥名誉讨说法的事经媒体披露后,在网络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2006年9月26日,一名叫“文存”的网友在铁血网发表了名为《进一步玷污董存瑞的人是不自量力的最后挣扎》的文章,这篇文章使网友“文存”及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招致了中国电影家协会的起诉。

中国电影家协会在起诉书中称,该文恶意捏造了原告公开诋毁董存瑞烈士的事实,并含有“给党和政府的形象抹黑和带来恶劣影响”、“《大众电影》不得人心,导演郭维卑鄙”、“其手段和目的都十分卑劣,是典型的流氓文化在文化界的一种反映”、“他们亦是嗡嗡苍蝇不自量的最后挣扎,身败名裂的报应也将为期很近”等恶意攻击的言论,导致中影协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要求铁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董存梅和哥哥生前的战友都表示,打官司只是为了一声道歉,并不希望激化矛盾。董存梅说,她本人很敬重郭维,也感谢他拍出好电影让董存瑞的形象深入人心,但在质疑英雄事迹这件事上,郭维必须道歉。

董存梅的代理律师王凤鸣也提醒说,希望网友们能够把握好尺度,在合法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想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在接受采访时,原告方有多位人士透露,曾有被告接触过他们,希望他们撤诉,能够私下解决这件事情,但原告方商量后回绝了对方的请求。

下页导读:

  核心提示:不久前《大众电影》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央视的一档节目以及导演郭维,都对董存瑞炸碉堡的事迹公开表示怀疑。董存瑞的妹妹董存梅对此非常气愤,将《大众电影》杂志、中央电视台和郭维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公开致歉并索赔10万元。此案将于5月25日开庭审理。 现行法律体系无法保护英雄名誉权

日前,董存瑞英雄事迹见证人、其生前战友肖泽泉、宋兆田、程抟九委托网友文存,在网上发表了建议制定《中华英杰保护法》的帖子,希望以此法来保护包括革命英烈在内的五类中华英杰的名誉。

  《中华英杰保护法》将中华英杰分为5大类:历史英杰、民族英雄、革命领袖、革命英烈和英雄模范,孔子、岳飞、孙中山、雷锋、方志敏、张思德等人都在保护之列。

  对此,北京市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凤鸣认为,英雄不是一般人,他们是党和政府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的活在全国人民心中的特殊的人,他们承载着一种价值观,是国家和民族的精神支柱。

  “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损害,受害者只是其本人及近亲属;而英雄名誉遭损害,受害的是国家和广大人民,且影响后人贻害无穷。”王凤鸣认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个人名誉权受损害,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要求经济赔偿,同时这也是对侵权者的惩罚;英雄名誉受损应当如何赔偿,那些故意损害英雄名誉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仅仅是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是不够的。因为他们伤害的不是英雄个人,而是伤了整个国家和民族的自尊,伤害了崇敬热爱英雄的民众的心。

  据悉,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关于英雄名誉保护的明确规定,可以依据的只有规定自然人名誉权的《民法通则》和规定死者名誉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教研室主任许冰梅副教授认为,《意见》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取决于死者有没有近亲属,以此标准来判定死者名誉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就会造成保护上的不平等。同样是死者,没有近亲属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英雄很多是在革命战争年代牺牲的,他们的近亲属好多都上了年纪,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渐渐不在人世了,到那时这些英雄的名誉受到损害就没有人可以主张了。

  在呼吁制定《中华英杰保护法》一文中,几位老军人也指出,如果为雷锋维权,那就找不到维权者,因为雷锋是孤儿,没有“近亲属”。

  就目前立法不足的问题,许冰梅建议说,可以由国家有关机关作为英雄利害关系人,对侵犯英雄名誉的行为提起类似于公益诉讼的诉讼。由于民政机关是负责英烈相关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承担此责。

  不过也有相关法学专家认为,并没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部就英雄名誉进行保护的法律,不能因为社会上出现一个新问题就去制定一部新法律,我们需要寻求其他更有效的解决手段。

  “我们可以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入对英雄名誉等进行保护的条款。”许冰梅副教授指出。

2007-5-18 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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